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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船舶发生那些情况可以获得保险金?
发布日期:2014-04-28

保险船舶是指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参加船舶保险的船舶。凡铁壳和木壳轮船、机帆船、铁壳和木壳驳船、水泥船和钢板船,以及木船等各种结构的船舶,都在保险范围以内。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 、雷击、爆炸; 

  (2)搁浅、触角、碰撞、倾覆、沉没; 

  (3)失踪在6个月以上。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船舶而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的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但是,保险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l)战争、军事行动或政府征用; 

  (2)不具备适航条件; 

  (3)船舶所有人及其代表的疏忽,以及船舶所有人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 

  (4)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自然磨损、朽蚀; 

  (5)因丧失航行能力以致停航、停业造成的损失; 

  (6)清理航道和清除油污的费用;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责任已约定起保的当天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保险有效期(l年为限)期满续保需另办手续。 

  保险船舶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依次或多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都根据保险船舶的实际损失或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计算赔款,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依次赔偿等于保险金额的总数,保险单即行失效。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船舶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的当天起,在2年内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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